“一起理财”网络帐本(账本)【理财交流】〖理财圈〗首批“一对多”产品为何搁浅?
    
 
首批“一对多”产品为何搁浅?
发起人:wangzhengcai  回复数:0  浏览数:813  最后更新:2009/8/25 23:34:58 by wangzhengcai

选择查看  帖子排序:
2009/8/25 23:34:58
wangzhengcai





银行分行

城  市:上海.南汇
角  色:小财主
记帐笔数:3034
理 财 值:6058
首批“一对多”产品为何搁浅?
  由于对银行提取业绩报酬存在不同看法,原计划于上周末推出的基金公司首批"一对多"专户产品遭到延迟。
  记者从基金公司了解到,昨日下午,工农中建四大行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赶赴证监会,紧急协商上周五因业绩报酬分成问题而引发的"一对多"搁浅之忧。
  8月21日,在一对多进入申报的第四天,一个史料未及的问题忽然而至。多家基金公司当天接到来自会里的反馈,"一对多"产品方案的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报酬分成的条款"还需重新商榷"。据了解,由于此前证监会发布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并没有对业绩报酬分成部分做出规定,因此基金公司在与银行渠道沟通和谈判后,除了一对多的主体合同之外,还参照"一对一"以及私募等做法,与代销渠道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各种费用的分配做出约定。
  根据现有阳光私募产品的利润分配情况,由于没有认购费收入,一般而言,银行可在固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同时可从20%的业绩提成中获得最高不超过4%的提成,而投资顾问则获得剩余的16%。
  参照此,此次上报的百余款"一对多"产品中,银行除了提取部分管理费提成外,多数产品还将20%业绩报酬中的3成到4成返给银行。这与公募基金最高不超过1.5%的管理费用相比,对银行渠道的诱惑力显而易见。
  然而,监管层高层对此却持疑义。"业绩提成的前提是获得投资收益,而银行并未参与'一对多'产品的具体投资运作,因此提取业绩报酬有悖于《基金法》的规定。"有申报产品的基金公司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乐观估计,监管层和银行渠道可能会相互妥协:银行渠道放弃对业绩报酬分成要求,监管层则允许基金公司提高给予银行的管理费提成。
  据了解,此前银行提取管理费的提成约在3成左右,业界预期如果银行渠道不参与业绩报酬分成,管理费的分成将可能达到5成左右。
  不过业内担忧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相较于公募基金而言,"一对多"产品的销售将更多依赖于银行渠道,"渠道为王"的特点更为突出。而如果银行渠道在业绩报酬这块"蛋糕"上没有分得一杯羹,其推动"一对多"的积极性或将大打折扣。
  据悉,在此次申报的百余只一对多产品中,大部分都与四大行签约合作。这就意味着,他们申报的进程将与昨日四大行与证监会的谈判结果密切关联。但外界忧虑的"一对多"首批产品申报的整体进程却并不会受此影响。"即使谈判不顺利,那些银行系公司在跟自己的股东谈判协调相对要容易许多。"某基金公司专户负责人表示。
  据交银施罗德专户理财部总经理沈斌透露,公司在接到监管层修改意见后,周末与大股东进行沟通,并将协议修改完毕于昨日送到会里。这也是业绩报酬分成问题出现后,首家向证监会提交最后定稿的基金公司。在定稿中,顺应了证监会的意思,合作银行渠道、交银施罗德大股东交通银行对交银施罗德"一对多"产品的业绩报酬分成一项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管理费分成提高。
  而对于非银行系基金公司而言,这一沟通协调或将困难重重。受制于此,银行系基金或在"一对多"业务上先发制人。

  • 联系我们 - 圈子存档 - 返回顶部
    “一起理财”理财圈 © 2007-2025 www.17LC.Net
  • Processed in 0.0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