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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须记牢
“近因原则”须记牢
发起人:
91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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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最后更新:2009/2/17 17:37:48 by
91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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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17:37:49
#1
91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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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山东.淄博
角 色:小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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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须记牢
2003年8月,刘某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2008年2月,他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同年5月,刘某因意外事故,导致右眼撞伤,当时未及时去医院就诊。但2个月后,他发现使用原来配戴的眼镜已无法看清东西,遂重新调整了镜片,却依然无效。在去医院进行检查后,被确认为右眼失明。
去年8月,刘某向所在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并于今年1月获得了残疾证。刘某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因为碰撞引起,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调查,保险公司对于其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遂批准了刘某提出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但对于他提出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而直接引起的,因此提出意外伤残索赔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理由是公司调查发现,意外事故发生前,刘某已存在双眼近视的疾病,事故发生距视力发生明显变化已有两个月时间,而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可由多种诱因导致。在刘某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尚不能完全支持其右眼失明完全单独且直接由外来伤害所致,故保险公司表示暂时无法理赔。
对于上述案例,虽然刘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此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暂时表示拒赔,主要基于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该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之间损失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付。但在实践中,要在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却非易事。本案提醒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确凿的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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