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4日我和上海《炫听空间》网络有限公司签约,将我已出版的长篇小说《窦尔墩传》授权给他们,由他们他们的播音员负责在六个月内给我录制成有声读物并在他们的网站上传播,按点击率收入的百分之八给我分成。可过了六个月,他们不但没给我录制,还要我无偿解除协议。我不同意,要求他们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却不理睬,现在已经过了一年,至今也没给我录制。为此我曾向国家网络管理中心投诉,他们也没给我回音。我又三次向上海市长信箱求助,市长信箱将我的信转给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文化局出面和《炫听空间》交涉,《炫听空间》仍拒绝录制并赔偿。上海市文化局建议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便找律师咨询,他们看了我和上海炫听空间签的协议,提出协议即不公平,也不完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协议中只有甲方违约的多条赔偿规定,却没有一条乙方违约赔
偿的规定。如以下几条: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作品为甲方或甲方所代表的作者自己创作 , 作品中无侵犯 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 , 并保证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若有违反 , 甲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JFda
第四条 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F 或 将内容稍加修改以原书 名或更换书名后授予第三方另行语音录制和语音网络传播 , 如违反 本条规定 , 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出甲方负责 , 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 济损失 。
第五条 甲方应于 2006 年, 12月14日前交稿 , 如因故不能按时交稿 ,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 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 如 到期仍不能交稿 , 乙方可 以 终止合同 , 且乙方己经投入的录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可第六条,也是此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却是这样写的:“第六条 乙方应于甲方交稿后
三至六个月内〈如长篇作品可适当顺延 ) 由乙方 播音员完成录制工作 , 并将作品上传到乙方的官方网站炫听空间WWWaListensp&ce. ∞ m, 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 ,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 长制作时间 , 如到期仍不能完成录制 ,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此款中只有“如到期仍不能完成录制 ,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可此款乙方不能完成录制已经违约,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乙方本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可在此款中却没有乙方违约赔偿的规定,这就是乙方故意设下的一个陷阱,他们利用此款中的缺陷,故意毁约,却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即使到法院起诉,因协议中没有乙方违约赔偿的条款,甲方也没有具体损失的真实证据,法院也未必能支持甲方。
另外,协议的第十三条中“ 争议解决办法 : 遇到争议 , 双方应真诚沟通 , 友好胁商后解决。如 协商不成,应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法或仲裁。”我是一个农民,家住黑龙江的边远农村,仅靠种地维持生计,也只够年吃年用,目前出的三部书都是自购一部分,购书的钱也都是借款,至今未还清。我曾向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们的代理费最少要一万元,再加法院的起诉费,我到上海的路费,住宿费合在一起最少得二万元,我实在拿不出,也实在没有能力打官司。如果咱们懂法,在签协议时将此款写上“在甲方所在地法院”字样,我这场官司既省钱又容易好打得多。
通过我这件事,完全可以证明上海“炫听空间”是利用网络诈骗。他们靠冠冕堂皇的语言来骗取作者的信任,如我们协议中的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丰富出版形式 ,以适应现在人的生活节奏 , 提高全民阅 读率 , 促进有声读物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 炫听网络诚挚邀请作者加 盟, 为有声读物产业提供优质内容来源 , 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 生活。”骗去作者的作品和个人信息,甚至银行账号,然后把作品登载在他们的网站上,如果网友点击率高,他们觉得有钱可赚,就给你录制。如果点击率低,他们觉得无钱可赚,就毁约不给你录制。因协议中没有他们不给录制违约赔偿的条款,让作者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还有,我想像我这样受《炫听空间》骗的恐怕不止我一个,特别是像我们这些无名作者,要钱没钱,要名没名,要势力没势力,专找我们这些软柿子捏。如果是那些名作家他们巴结还巴结不上来,借给他们个胆也不敢骗。因此我提醒朋友千万要注意像《炫听空间》这样的网上骗子,特别是签协议时,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避免像我这样吃亏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