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走私大鳄赖昌星,经过十余年时间的斡旋和周折,终于从加拿大回来了。引渡也好,遣返也好,怎么定性都不重要,总之是回来了,这是事实。
当他乘坐的飞机,到达国内的机场降落以后,立即就有早已等候在那里的警察,走上前去宣布逮捕令,于是镣铐加身押向监狱,落入法网。这自然是再也正常不过的理事规则。
至于下一步怎么办?我们国家的法律机器,乃至重要领导人,在智慧的技巧性和决策的果断性方面,都将面临许多重大考验。比如:审判是否公开?透明程度如何?案情内幕的披露?涉案官员的范围?量刑能否准确?……。等等。都需要听听民意,以免辜负了大家的关注。这里老夫不揣浅陋,冒昧地罗嗦几句。
首先,是怎么认识他。我们这个国家,多年来一直热衷于“世界冠军”这个光辉名词。小赖一手导演的远华大案,无论是走私规模,还是牟取暴利的额度,牵涉腐败官员之广和级别之高,都可以荣登“世界冠军”之“宝座”。想想其它获得这等称号的人,回来时的场面,小赖多少还有些委屈。再想想我们国家的“功过认定法”,喜欢讲究功占几分,过占几分。赖昌星固然是罪恶滔天,但他虽不能说“功高盖世”,但至少可以称“功冠全国”。
那么,他究竟有什么“功”呢?且听老朽慢慢道来:
第一、他是“摸石头过河”的勇敢实践者。想当初,一代强人提出了“改革”的主张,但又不深入研究具体方法和措施,便“信口开河”地提出了这个“理论”。于是乎,小赖这个只读过初小(三年级)的农村孩子,不管水有多深,也不管海有多宽,更不管水是如何浑浊,总之一切不问,扑通一声就跳下去了,如果没有点勇敢劲儿,又积极响应号召,能行么?
第二、他是被“鼓励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带头人。也是同一位大人物,提出了这一主张。当然这种主意,只能有利于那些掌权居势、距国有资产最近,而容易捞取第一桶金的人。小赖绝对不具备这种条件,但他却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办工厂、做生意,后来又用极为特殊的手段,发财了,致富了,有钱了。这一点,别人是不可以眼红的。
第三、这一条最重要。就是赖昌星用他那种巧夺天工、无人匹敌的草根艺术,毫不费力地探测到了中国官场,在那个年代形成的腐败欲望的深度和高度。于是不惜重金设置钓饵,并令腐败群体的大小官员,争先恐后地纷纷上钩。例如著名的“红楼”,据传,就有身着黄袍,脚蹬朝靴的高层光临寻幸。
老夫我把它称之为“钓鱼致富”。其手段固然恶劣,但也不会超过“钓鱼执法”之丑陋。因为“钓鱼执法”的操纵者是官家钓百姓;而“钓鱼致富”的实施者是小民钓贪官。相比之下,后者比前者尚有三分磊落大方。
至于具体罪过,必由法律和事实认定,我就不一一罗列了。最后怎么处置其人,我想,守信是立国之本,既然向国际社会承诺了不要他的命,就不能轻言杀他,何况他己年过半百,判他60年刑,让他把牢底坐穿,好歹落个自然死亡,也算是善终。对小赖在预审期间,更要防止“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屙尿死”之类的奇事发生。另外还看到有人说“赖昌星够死三次”的话,依我看说这话的人,自己死一次也就足够谢国人了。
此案如何了结,我们也不能固守“自有法律公断”的愚昧套路,而是希望能委托国际司法机关,至少也可以请香港(因为这儿也属于我国)的终审法院判决,因为他们相对有点独立性。通过审理“赖案”,——如果真有反腐决心的话,就应当耐心听取他的供述,以便对我们的贪官队伍,进行一次X线式的照射,使其原形毕露,该挖则挖,该刨则刨,然后该清算的清算,该法办的法办,就按当今最高领导人说的:“无论涉及到谁,决不姑息养奸”。那时候,我们这个伟大国家的上空,或许可以出现一丝光亮。同时通过审理“赖案”,对己经处决的人,进行一次甄别,其中必有罪在不赦者,也难免有蓄意灭口者,也可以通过审理,作出准确的结论。
老夫我深知这篇小文,不可能得到当局的参考。发出来不过仅仅博友人们一笑、一骂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