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理财”免费网络账本(帐本),非常活跃的网上账本和理财圈子(www.17lc.net)〖基金圈〗 → 基金评价新规:剑指“利益同盟”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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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14:40:07
    11月17日,证监会在网站上发布了“第64号令”——《投资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包括了对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基金评价业务、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等制定了32条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知情人士表示,关于《暂行办法》的细则将会在30个工作日内发布。

  新规要求基金机构必须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而了解,目前除了外,绝大多数基金评级机构并未加入该协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对基金的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这也意味着基金短期排名即将终结。

  “我们正在调整库并修改网站上的公开数据,以尽快符合相关的规定”,好买基金中心负责人杨文斌告诉,自《暂行办法》发布后,他们开始删除一些短期的基金排名数据,为了更好地引导投资者长期性的投资理念。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胡立峰也表示,逐一调整现有评价业务中与《暂行办法》不符合的地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基金评价体系,尽快准备好中国银河证券基金评价业务文档和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文档,及时向协会和证监会进行备案。

  券商可能一枝独秀

  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基金公司与券商、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如何制约此间关系,从而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也是基金评级新规面临的严峻课题。

  以券商为例,大多数时候,券商是作为“卖方”出现在基金公司面前。一方面,券商销售交易部门希望基金公司在其开设账户,赚取交易佣金;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也是券商研究的主要购买者。

  “券商对基金公司有分仓交易,会不会提高基金评价评级等,这些都是对我们业务与工作的误解。”胡立峰表示,因为证券公司是拥有全牌照的机构,所以可以同时做这些业务,但他们严格区分了基金评价、基金研究和基金咨询这三块业务。

  他继而表示,往往市场上,会将券商向客户和市场公布的基金研究报告和基金报告当作是评价。而其实,评价报告100%是由计算机系统做出的,任何人都无法进行任何的修改。

  而另一方面,与券商的“乙方”地位相比,第三方机构一般不会直接从被评级的对象即基金公司获取利益,但由于有盈利压力,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一般是通过向市场的其他参与方收费来实现收入。

  例如,美国的第三方机构,大多采取向客户收费和向机构收费的两种盈利路径。而在投资者尚未成熟的中国,前者显然难以行得通。“评级往往都是这种机构免费提供服务的一项内容,本来这项业务就不是以赢利为目标,更多的是树立公信力和影响力”,上述资深人士表示,哪怕第三方也和评级对象存在广泛的利益联系,但比起券商,第三方的立场更为中立。

  早在2007年,监管部门就曾推出措施,淡化基金公司与券商的利益关系。根据当时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同基金可共用一个交易席位”、“基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此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此次,证监会祭出新规,力推“类牌照管理”,规范此间的利益机构。

  上述办法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而要想正常开展正式业务,“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

  胡立峰认为,《暂行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要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证券的自律监管,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要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系。通过这两大规定有利于建立基金评价行业自律机制,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这次会不会只批准券商呢?我们也担心成不了会员,就拿不到牌照,而且目前看来,我们可以成为会员的希望很小。”不止一位基金评级机构人士向表示,“毕竟,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主体是由券商组成的,我们很担心有倾向性,对第三方机构的申请不利。”

  他们认为,最后获得评价资格的会以券商为主,即使防火墙再好,这也难以避免对行业下游来评行业上游的质疑。

  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名单之上,只包括107家券商、61家基金公司、95家咨询机构、5家资信评估机构、3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54家特别会员,尚没有一家完全的基金评级机构。

  “目前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标准还没有出来,可能会在稍后的细则中公布。”某基金评级机构高管告诉。

  而对于晨星这样的基金评级机构来说,由于是外资身份,也需要直面牌照之虞。

  相对于“类牌照管理”,有行业人士建议,也应该在规范基金评级机构自身运作流程上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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