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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13:27:38
    据悉,新《办法》可能增加专业销售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条件等内容,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并明确其和投资者的关系。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意味着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发牌将进入“操作阶段”,监管层很有可能在新《办法》公布后即受理发牌申请。

  借道《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修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渐行渐近。证券时报获悉,有关部门已经着手修改《办法》,修改后将增加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条件等内容。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办法》正式公布,则意味着监管层可以受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申请。

  尽管数年前出台的《办法》中早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一说,但由于法规对其准入门槛的规定并不详尽,且监管层事实上未考虑放行,除了传统的银行渠道外,仅有天相作为咨询机构获准试点基金代销业务,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在国内仍属空白。

  证券时报从可靠渠道获悉,修改中着墨较多的是市场参与者的部分,新《办法》中将明确基金销售有哪些参与主体、主体的准入条件,相应的行为约束也会更完整。“在市场主体的定义中将首次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新《办法》中,市场主体将包括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而清算机构等会被纳入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完善市场主体的整体构成外,新《办法》可能会增加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条件等内容。”前述人士称,新《办法》可能会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明确其和投资者的信托关系,因此可能要求主要股东“更专业”。他认为,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意味着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发牌将进入“操作阶段”,监管层很有可能在新《办法》公布后即受理发牌申请。“新《办法》的修订要经过证监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再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征求意见较多,还需要重新完善,不过,明年肯定会有所动作。”

  根据现行《办法》,要取得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是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相比于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要求,这四条要求显得过于简单和了,确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具有可操作性。”有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

  事实上,出于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的预期,一些资金已“曲线”介入市场,成立了借壳咨询机构的经纪公司或代销公司,且商业模式已经比较完善,一旦专业基金销售试点展开,这些机构可掌握先机,及时进场。

  评 论

  白老鼠 黑老鼠

  近期,关于基金公司被监管机构突击检查的传闻特别多,基金公司自查查出的“笑话”也不少,比如有传言说,有基金每天办公前上交给公司统一管理的手机竟然是假的,也就是说他一边上交一部假手机,一边自带另一部手机进入办公区域。

  让人感慨的是,不仅基金经理无所不用其极,基金公司对自己员工的不信任也到了一定的地步——手机都要挨个儿打一遍,以保万无一失。可以说,无论监管者还是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已经到了“比防贼还防得厉害”的地步,基金经理的职业尊严也可谓荡然无存。

  不过,笔者猜想,职业尊严的荡然无存应该并不会影响基金经理岗位的抢手程度。因为,现今的社会,从事的遭人“不待见”与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下已经是两码子事了。虽然在很久以前的中国并非如此,古代中国以“士农工商”给各行各业排序,商人是最没地位的。据说正因为此,助勾践灭吴国的范蠡虽有如此辉煌业绩,然终因弃官经商使其无缘与历史名人共入史册,《史记》并未对他单独立传,其地位尚不及“游侠”之类的“好勇斗狠”之士。

  显然,如今的基金经理是幸运的,就算在全社会已陷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猜测基金经理的思维时,基金经理仍然是炙手可热的好工作;从公募隐退到的基金经理们仍然可以顾客盈门;即便在“老鼠仓”事件中,整个基金业还在不断壮大。真所谓,不管白老鼠黑老鼠,抓到钱就是好老鼠。(荣 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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