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理财”免费网络账本(帐本),非常活跃的网上账本和理财圈子(www.17lc.net)〖基金圈〗 → 王连洲:适当发展公司制合伙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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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13:23:36
    随着又一批“老鼠仓”浮出水面,如何加强基金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基金法》的修改再一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就在此前,立法机构专门向各基金公司掌门人进行调研,就《基金法》的修改积极征询意见。日前专访了原全国人大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

  :您觉得投资公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该纳入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什么?

  王连洲:基金有专用基金与投资基金之分;投资基金依据投资方向有证券投资、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基金之分;投资基金依据募集方式有公募与私募基金之分。如果修改成涵盖面宽的“投资基金法”,不妨将委托或受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或行为,不管募集的方式或者投资的标的,都纳入到调整的范围内。其理由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基金的运作,在几个基本原则问题上都有类似的规范要求,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特殊的规范要求。

  :您觉得公司制和合伙制是否该引进国内基金业?哪一类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王连洲:加大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推动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增强基金业的市场化发展程度,满足市场多层次、多类别的需求。发行契约制基金只是其中的一个法定选择,基于市场的需求,没有理由不允许公司制基金或者合伙制基金存在和发展。至于哪一类基金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宜简单下结论。理论看,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都是基金“股东”,解决了基金利益主体的缺位问题,似乎较契约制基金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实践起来,也不尽然。比如上市公司散户股东的利益,又能得到多么切实有力的保护?

  :您觉得在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四种设立的允许方式(备案制、注册制、核准制、审批制)中,各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王连洲:后两种方式尽管稍有程序责任上的区别,但实质同属于实体的审批制,没有“批准”的程序是无法成立的;前两种方式是市场化的产物,只要按照规定条件,成立基金不需要经过监管单位“批准”。基金成立的核准制,有利于从维护基金市场的发展节奏、较好地贯彻监管意图,但是,基金发展的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市场化,只有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加大市场作用的力度,经过市场的选择,才能提供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您认为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强制托管?该如何界定和监管私募基金?

  王连洲: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着想,即使私募基金也需要托管,是否需要强制托管,似乎需要谨慎处理,因为私募基金涉及的对象属于高端客户,范围小,信息容易沟通,托管就要加大费用支出,提高运营成本。界定何谓私募基金,目前的看法并不一致,只是在信息的披露方式、特定投资者的人数、投资者的资质要求等方面,与公募基金区分开来。私募基金的风险点在哪里,如何控制与监管,还有一个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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