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sn110
2009/2/11 11:58:29
读史,总见帝王将相官吏百姓随随便便地杀来杀去,一直不明白何以能达到如此地步。看春秋时子夏的遭遇,方才恍然大悟,原来儒家早就发明了一种既名正言顺而又随随便便的杀人理由:以罚论罪。
子夏何许人也?不得而知。《礼记》仅记载了他的一段遭遇:子夏死了儿子,随后眼睛也失了明。他的朋友曾子前来吊唁。曾子说:我听说朋友眼睛失明,就应该痛哭以示哀悼,然后就放声大哭。子夏也哭了,还呼天抢地地喊:天啦,我没有罪啊!曾子听闻此言,大怒,收泪,厉声痛斥道:你怎么没有罪?过去,我和你一起在洙水、泗水之间侍奉夫子,你使那里的人怀疑你和夫子的师生关系,尔罪一也。你死了亲人,却使广大民众不知道这件事,尔罪二也。你死了儿子,眼睛又失了明,尔罪三也。你怎么能说你没有罪呢?
很明显,在这里,曾子给子夏定的第一款与第二款罪,虽说也带有罪、过混淆的嫌疑,但大体上还说得过去。因为一个“使”字表明,子夏对民众怀疑他和夫子的师生关系与不知道他死了亲人这两件事或多或少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曾子给子夏所定的丧子、失明之罪,却无论如何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在他所陈述的子夏这个人与子夏丧子、失明这两件事之间缺乏一种责任关联——子夏没有使其子丧,也没有使其明失,如何能说丧子、失明罪在子夏呢?再说啦,罪与罚的关系,从古至今,都是因罪论罚,即犯了什么样的罪,就给予什么样的惩罚。而在曾子所列子夏的第三款罪中,丧子、失明其实只能看作是一种惩罚,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罪,曾子何以把它定为子夏之罪呢?换言之,曾子为何一反因罪论罚的常理,以罚论罪呢?
在儒家另外一部重要典籍《谷梁传》中,记载了作者对楚子、蔡侯、陈侯等人攻入吴国杀死庆封这件事的评述。庆封在齐景公时与崔杼同为齐国的左相、右相。据《史记》记载,崔杼因庄公私通自己的妻子而杀了庄公,改立庄公的弟弟杵臼为景公,而庆封或许就因为这这一点在做了左相后杀了崔杼。在这个故事中,按儒家所倡导的正统观念,庆封显然是一个为国君复仇的忠臣。但是,在写到他被庆舍赶出齐国逃到吴国,且被楚子、蔡侯等人杀死的事时,《谷梁传》的作者却作出了如下评述:庆封弑其君而不以弑君之罪而罪之者,庆封不为(楚)灵王服也,不与楚讨(吴?)也。
很明显,在这里至少存在这样两个问题:其一,庆封是否确实犯有弑君之罪?其二,如果庆封确实犯有弑君之罪的话,那么,为什么不以弑君之罪惩罚他,反而以他不服从楚王、不参与楚王的伐吴战争的名义杀死他呢?《谷梁传》的作者最后说:《春秋》之义,用贵治贱,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治乱也。子曰:怀恶而讨,虽死不服。其斯之谓与?这段话的后一句表面上看似乎是站在被杀之人的立场上说话的,使人不得不怀疑《谷梁传》的作者误解了孔子的微言大义,但是,实际上,倘能看穿孔子那句话的潜台词——怀善(仁?)而讨,虽死也服(不服又能如何?),便不难明白,在《谷梁传》的作者那里,只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用贵与贤治贱与不肖,二是怀仁而讨,便可以不以弑君之罪而罪之。广而言之,贵者与贤者只要怀着仁慈之心,对任何贱者与不肖者,都可以不以其罪而罪之。
不以其罪而罪之,在深谙儒家之理的帝王将相与高人雅士那里,也许确实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只认低俗的因果之理的平民百姓那里,却很难说通,怎么办呢?那就另外给他们一个他们能够理解的杀他们的理由吧。他们不是要讲因果么,那就告诉他们,他们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就意味着他们犯了什么样的罪。这样,他们还有何话可说?
平民百姓当然再也无话可说。不过,正如荀子所说: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小人在领会儒家深奥的怀仁而讨,虽死也服之理时也许确实不怎么在行,但是,照着曾子之流的样板,学着去随随便便地以罚论罪想必是可以做到的。于是乎,因了儒家的发明,帝王将相便可以怀着仁慈之心名正言顺且随随便便地杀来杀去。于是乎,因了儒家的发明,官吏仕绅便可以怀着仁慈之心名正言顺且随随便便地杀来杀去。于是乎,因了儒家的发明,平民百姓也可以跟着怀着仁慈之心名正言顺且随随便便地杀来杀去。于是乎,便有了一部数千年既名正言顺而又随随便便的杀人历史,辉煌而壮丽,使喜欢杀人的人或者喜欢看杀人的人的人不得不由衷地感谢儒家的发明。
当然,倘思终止这种辉煌而壮丽的历史的续集,除了废除儒家发明的这项既名正言顺而又随随便便的杀人理由之外,似乎别无它法。
2009年2月10日于罗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