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应注意信托类理财产品的变化 晨报通讯员山 风摄(资料图片)
2008年一度火爆的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2009年或将发生变化,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包括对银信理财合作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应遵守的基本规范,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业内人士预计,《指引》出台后,未来银信双方的合作模式将会做相应调整,如在金融投资、资产证券化方面,信托公司将有更多创新空间。
银信合作规模庞大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壮大,与信托公司关系密切。由于银行有资金汇集的优势,但投资领域缺乏,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借助信托计划的途径,银行将理财业务的触角延伸至信贷、债券、证券、基金市场等,形成了品种较为丰富的"金融超市"。但一直以来,银信合作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给予规范,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业务界限及风险承担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银信理财合作鱼龙混杂,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等一些其它形式的银信合作,都被混淆为银信理财合作,造成投资者的认识不清晰、误解或者曲解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或将提升
本次公布的《指引》中,为确保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是"洁净交易",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应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还应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此前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中,部分产品拥有国开行担保或其它银行担保或后续贷款承诺等。尽管银监会曾要求银行停止对信贷理财产品的担保,但毕竟没有成文。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发行的产品中,这些担保将消失。对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采用买断形式,也将银行与理财产品割开,使两者之间除了理财产品层面的法律关系,没有其它关系,降低了银行对理财产品及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保护。根据该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将采取买断这单一方式,而回购等其它形式也将消失。
预期收益不可随便承诺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经常出现夸大预期收益的现象,对此银监会题较为重视。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但并没有硬性规定"预期收益率"等词语的使用方式。
本次《指引》再次强调了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问题。明确规定:"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对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对规范银信合作以及银行理财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