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k88
2008/10/7 7:57:57
说到融资融券,多数人都会认为起码短期内这是大机构大客户的游戏,是他们加速市场的上涨下跌,炒作赚钱的利器。然而,融资融券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为中国股市提供了双边交易机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项革命性的制度变革。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广泛,不仅仅涉及到券商和直接参与市场的投资者,而且也将直接波及到中国理财产品市场。
融资融券与理财产品有何关系?
众所周知,由于股市疲弱,各种涉及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数量锐减,并且几乎全部是由外资银行发行并以海外资本市场为标的,由投资者看空还是看多来决定是否购买某个产品。为何国内市场不能操作?为何国内机构没有热情操作?原因是我国股市缺乏双边交易机制,投资者只能看多不能看空,因而理财产品也只能设计为持有市场多头,从市场的上涨中获利。在股市持续下跌,不断创新低的情况下,回避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自然是产品设计和发行者的理性选择。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将从此改变这种尴尬局面,成为中国理财产品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福音书"。因为从此以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理财产品看空了;因为不远的将来,投资者可以看到各种针对A股市场和个股的挂钩期权的理财产品了。
具体来看,融资融券促进理财产品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该项业务直接可以设计成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将丰富银行和信托的理财产品线,拓宽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满足看空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银行可与券商合作,利用融资融券业务设计理财产品。例如,银行投资者认为未来半年市场仍将下跌,银行可以发行具有卖空性质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向券商借入标的证券并在市场卖出。未来六个月如果市场真的下跌,投资者的收益将获得预期收益,如果市场上涨,投资者损失。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卖空的保证金并未达到100%,投资者的剩余部分资金银行管理人还可以投资债券等以提高收益率。而在此基础上银行、券商与信托合作利用融资融券设计结构化创新型理财产品也将变得更加灵活。
这种可以进行卖空的新型理财产品无论在市场上涨还是市场疲弱时期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和需求,因为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市场条件下,证券市场出现定价错误是必然事件,这是由市场效率决定的。
其二,融资融券提供了双边交易机制,也为理财产品设计者进一步创造针对个股和市场的金融期权提供可能性,促使包含期权的理财产品大量面世。
截至到目前,除了股本权证外,我国证券市场并无真正灵活实用的期权存在,同时也不存在通过金融工程的方法创造期权的条件。因为在中国这种单边市场上,当市场普涨或普跌时创造看跌或看涨期权极其危险,而融资融券业务建立了双边的交易机制,市场具有了双向的投资意义,这为创造个股或市场期权创造了条件。期权是花费一定的费用而获得的某种权力,例如买入个股下跌期权即意味着投资者看空个股,通过事前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在获得个股价格下跌后实现的某种补偿或所带来的收益。例如,甲看空某只价格30元的股票,他通过某种方式每股支付了3元钱,从而获得了该股票每股价格下跌50%的收益,即当价格由30元变为15元时,他可以获得(30-15)×50%-3=4.5元的收益。这便是一种期权,虽然目前在国内无标准化的市场和对应的备对权证,但是双边交易机制下理财产品设计者通过金融工程的方法可以较为容易的创造出来。
一旦可以创造期权,这将极大丰富理财产品的类型,因为海外市场中理财产品的主力是各种包含期权的结构化产品,例如最简单的标的于个股或者市场指数的挂钩类理财产品。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外资银行可以大量发行挂钩类理财产品,而中资银行却只能望尘莫及的市场约束。
融资融券对理财产品市场的影响将会持续发酵,涉及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也必将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而逐步回归和丰富。
【什么是融资融券】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我国最可能的方式是借鉴****地区的"双轨制"模式。
【融资融券推出历程】
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融资融券主要操作细则】
标的股票应符合七项条件
·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股票发行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交易未被上证所特别处理
·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证券日报 房振明)